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種類。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設立為公司組織。
三、變更名稱或負責人。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綜合營造業。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得予合併累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