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四、營業計畫。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五、組織性質。六、資本額。土木包工業於前項申請書免記載第四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