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時,得視需要提供實地環境調查研判資料,並請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一併送中央主管機關:一、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二、開發或利用計畫之目的、性質、規劃構想與圖說、用水來源與排水位置圖及相關簡要內容。三、土地使用現況、基地所在水系及集水區範圍。四、開發或利用行為相關計畫書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