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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責業務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十年以上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及五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四、領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七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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