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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獎勵辦理公共設施者,得酌予補助工程費。
前項補助工程費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使用性質、財政狀況等情形於獎勵條件內敘明之。
前項補助工程費不得超過工程設施物總造價百分之十。
但其自願將公共設施用地捐獻政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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