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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第一款適用對象,除墳墓依第九條規定辦理補償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補償費予遷移義務人:一、遷移土地改良物。
二、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
三、遷移水產養殖物或畜產。
四、遷移人口。
五、因遷移而停止營業。
前項遷移補償費之計算方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七,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決定補償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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