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下列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一、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二、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三、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四、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五、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建設計畫興建之重大設施。六、為增進當地公共福利興建之公共設施。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興建之工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