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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抵減之機器、設備或建築物,以開發主管機關劃定地區公告日以後購置者為限。
前項所稱機器及設備之範圍如下:一、在產製物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須之機器及設備。
二、品質檢驗或研究發展所須之儀器及設備。
三、防治污染及節約能源所須之設備。
四、廠區內之消防設備。
五、工業安全衛生設備。
六、起卸、堆置及搬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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