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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新市鎮就業家庭,於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住宅時,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同一戶籍內成員之一年滿二十歲,且於新市鎮範圍內就業六個月以上者。
二、與前款同一戶籍內之成員,於該新市鎮所在及相鄰鄉(鎮、市、區)內均無自有住宅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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