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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之順序如下:一、本鄉(鎮、市)有土地。
二、本直轄市、縣(市)有土地。
三、國有土地。
四、他直轄市有土地。
五、他縣(市)有土地。
六、他鄉(鎮、市)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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