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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訴事件之代理人應於最初為申訴行為時,向主管機關提出委任書。
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得為一切申訴行為。
但撤回申訴,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
申訴委任之解除,應由申訴人或代理人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由申訴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申訴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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