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之審議及委託經營管理事務之輔導、評估或監督,得設濕地保育輔導團,由委託業務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計畫審議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