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代表人、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受託人: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二、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五、經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