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委託經營管理之公有土地位於濕地之核心保育區或生態復育區者,其受託人以下列具三年以上濕地經營管理經驗者為限:一、法人。二、濕地保育團體。三、技師事務所。四、開業建築師。五、於大專校院任教濕地、環境保育有關課程之人。非屬前項分區之公有土地,其委託期間二年以下、面積零點二公頃以下者,除得依前項規定選任受託人外,亦得以下列具三年以上濕地經營管理經驗者為受託人:一、法人所屬分支機構。二、社區發展協會。三、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