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前,委託機關應研擬委託經營管理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經營管理之依據、目的、項目與內容、範圍、圖說及執行期間。
二、經營管理範圍與周邊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三、委託方式、條件及程序。
四、經費來源、財務計畫(包括權利金、委託機關提供資源與經費獎補助金額、對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有委辦費,其額度)。
五、受託人之資格及權利義務。
六、濕地管理維護、環境教育推廣、設施維護及重大災害應變。
七、對濕地可能之影響、監測及生態補償事項。
八、委託經營管理之效益分析(包括有助於棲地內生物多樣性之方案、濕地之效益)。
九、委託經營管理之督導。
十、評選及評審方式。
十一、參與評選應附之文件。
十二、獲選後應辦事項。
十三、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續約之條件或限制。
十四、其他條件或應配合辦理事項。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內容,應包括前項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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