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有助於提升濕地服務品質者,委託機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助:一、濕地之委託經營管理成效,有佐證資料確有助於生態環境或功能提升。
二、濕地範圍內之候鳥或其他物種之種類及數量,經連續三年調查有明顯增加。
委託經營管理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認濕地確有亟需保育、復育之必要者,委託機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一、與保育或復育有關之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服務費用。
二、因濕地保育或復育必要費用。
三、其他與濕地保育相關費用。
前二項獎(補)助經費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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