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受託人於受託期間,如有經營不善致濕地生態面積或功能之減損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委託機關應立即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部分之委託項目;必要時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經依前項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三年內不得擔任濕地相關經營管理受託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前項應改善情事時,應即通知委託機關及受託人改善,並得應委託機關請求輔導改善。第一項受託人停止全部或部分之委託項目、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委託機關應採適當措施,繼續維持濕地有關項目之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