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經許可之事業於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一、不符保育利用計畫,未依限期改善。二、危害濕地或周遭地區之資源、環境、自然景觀或生態平衡。三、重要濕地經營涉及非法使用之情事。四、對濕地有不利影響之虞或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