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人應按年提供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經申請許可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造冊管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許可事業進行監督檢查,土地所有人或事業執行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