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申請人應按年提供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經申請許可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造冊管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許可事業進行監督檢查,土地所有人或事業執行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