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國家公園之選定,應先就勘選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料進行勘查,製成報告,作為國家公園計畫之基本資料。前項自然資源包括海陸之地形、地質、氣象、水文、動、植物生態、特殊景觀;人文資料應包括當地之社會、經濟及文化背景、交通、公共及公用設備、土地所有權屬及使用現況、史前遺跡及史後古蹟。其勘查工作,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為之。前二項規定於國家公園之變更或廢止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