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依下列規定向審議之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一、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依附表一繳納審查費。但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填海造地使用許可,依附表二繳納審查費。二、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海洋資源地區,依附表三繳納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