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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租屋服務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認定者,自廢止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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