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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前條之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成績等級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鑑者,並公布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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