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之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成績等級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四、丙等:未達七十分。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鑑者,並公布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