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租屋服務事業提供服務項目如下:一、租屋資訊。二、租金補助諮詢。三、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四、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五、協助收取租金。六、協助租屋契約公證。七、租屋修繕諮詢。八、租屋搬遷諮詢。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十、租屋糾紛諮詢。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服務項目。租屋服務事業提供前項服務項目,涉及租屋之仲介行為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執行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