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重要濕地之變更或廢止,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評估:一、申請案由之必要性及替代方案。二、重要濕地之變更或廢止對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與重要物種、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或生態及環境價值及其應優先保護區域之影響。三、重要濕地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之必要性。四、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五、重要濕地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後之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