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之建議申請案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程序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駁回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程序審查,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會議紀錄;必要時,並得併同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修正意見提報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報告。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現場勘查認有必要時,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專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