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參加人員意見、申請人回應、聲明異議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前項參加人員意見得填寫發言單並署名,未填寫發言單者,其意見得擇其要旨記錄。第一項會議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