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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原領開業證書。
三、最近六年內積分三百點以上之研習證明文件。
四、建築師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相片五張。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原領開業證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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