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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主管機關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由其指定相關主管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管機關就機關內及其他有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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