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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檢查員應於檢查員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檢查員證:一、申請書。
二、原檢查員證正本。
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
但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免附。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檢查員證者,應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檢查員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檢查員證;屆期未辦理者,原檢查員證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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