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檢查員應於檢查員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檢查員證:一、申請書。二、原檢查員證正本。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免附。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檢查員證者,應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檢查員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檢查員證;屆期未辦理者,原檢查員證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