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二、緊急廣播設備。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四、消防幫浦。五、消防用排煙設備。六、緊急昇降機。七、緊急照明燈。八、出口標示燈。九、避難方向指示燈。十、緊急電源插座。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