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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6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包括左列設備:一、自動火警探測設備。
二、手動報警機。
三、報警標示燈。
四、火警警鈴。
五、火警受信機總機。
六、緊急電源。
裝置於散發易燃性塵埃處所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具有防爆性能。
裝置於散發易燃性飛絮或非導電性及非可燃性塵埃處所者,應具有防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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