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4條

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一、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一)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
(二)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氏或名稱。
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