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5條

昇降機房應依下列規定:一、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
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下表現定:┌───────────────┬────────────┐│昇降機設計速度(公尺/分鐘)│機房內淨高度(公尺)│├───────────────┼────────────┤│六十以下│二點零│├───────────────┼────────────┤│超過六十至一百五十以下│二點二│├───────────────┼────────────┤│超過一百五十至二百一十以下│二點五│├───────────────┼────────────┤│超過二百一十│二點八│└───────────────┴────────────┘三、須有有效通風口或通風設備,其通風量應參照昇降機製造廠商所規定之需要。
四、其有設置樓梯之必要者,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七十公分,與水平面之傾斜角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並應設置扶手。
五、機房門不得小於七十公分寬,一百八十公分高,並應為附鎖之鋼製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