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
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