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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備具左列文件向該縣主管建築機關為之: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建築物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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