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副知有關機關:一、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破壞水產資源,經查屬實。
二、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
三、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
四、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策略。
五、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障公共水域使用之具體策略。
六、未遵從前條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之命令。
七、使用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廢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