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第: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且通知受評者,並公布於網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