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第: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四、丙等:未達七十分。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且通知受評者,並公布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