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並得酌給獎勵金。評鑑結果列為丙等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經營管理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時,其為民間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運核准,並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接管該社會住宅;其為受主管機關委託經營管理社會住宅者,依委託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