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居住協助及專業服務。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四、權益保障。五、改進創新。六、其他依社會住宅相關法規規定及經主管機關決議應受評鑑項目。主管機關應擬訂評鑑實施計畫,於實施評鑑前六個月公告之,並通知被評鑑者。前項評鑑實施計畫應包含受評鑑對象、實施期程、評鑑流程、等第認定基準及獎勵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