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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指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之人員:一、建築師。
二、土木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共同建置評估人員名冊及資料庫,每半年至少檢討更新資料內容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動員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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