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已獲得獎勵、補助之申請人或代為申請補助之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狀、獎牌,或追回已撥付之全部、部分補助評估費用: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之情事。二、評估之性能類別、評估項目有虛報或浮報。三、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