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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者,評估機構於完成性能評估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評估費用:一、補助核准函。
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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