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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造冊送請下列機關辦理: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
二、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及開放民眾查詢。
三、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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