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使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於建造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使用時亦同:一、申請書。二、使用計畫書、圖。但與原核定使用計畫書、圖完全相符者,免附。三、建造許可影本。四、建造施工期間分期分區記錄資料及照片。五、竣工平面圖、立面圖及竣工照片。六、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及其附近海底地形實測資料。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