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
二、建造計畫書、圖。
三、使用計畫書、圖。
四、財務計畫書。
五、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對海域生態與漁業影響評估報告及減輕影響對策。
六、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在海域礦區者,該礦區經營人之同意書。
七、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不影響航行安全,經航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八、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該管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九、依漁業法規定應請求漁業權變更、撤銷或停止行使者,該管漁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十、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依法令規定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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