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縣(市)共同管道單行規章之訂定。二、縣(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三、縣(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縣(市)共同管道建設。五、其他有關縣(市)共同管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