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直轄市共同管道單行法規之訂定。二、直轄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三、直轄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直轄市共同管道建設。五、其他有關全市性共同管道事項。